提问:经济补偿金应剔除高温费?
缝纫工柳阿姨咨询:我是一名外来媳妇,在一家民营服装企业工作多年。由于夏季车间闷热异常,企业每年的高温费发放一分不少。日前我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提出终止,不再续签。虽然我还想干下去,无奈企业不同意,只能作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我认为企业应该把高温费也纳入,企业不同意,我想了解一下,企业这样的做法对不对?
责任六:企业错了需改正
徐仁华认为,在上海,在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自觉把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其中,是企业懂法律守规矩的责任所在。
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在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会略有不同,比如,不少省市即把加班费纳入经济补偿金之内,上海以前也纳入,但后来规定加班费不作为经常性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金。
那么,高温费为何计入经济补偿金?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由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就应该主动把高温费纳入其中。
提问:发了高温费可不发交通费?
网名“风之子”咨询:我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修理工,由于露天工作,每到夏季,用人单位总会发高温费。可是,去年夏天,我们老板却搞出新花头,6至9月,他让财务人员给我们发了高温费,但却把我们的交通费扣了。我们问起此事,老板振振有词地说,交通费又不是国家规定要给的,既然发了高温费,还发什么交通费。
请问,老板这种说法和做法对吗?
责任七:两种津贴不能互相混淆
徐仁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类津贴性质不一,搞清津贴的作用,不相互“打混仗”,也是企业对职工利益的责任。
交通费补贴是专用于职工交通所支付的补贴,高温费是用于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劳动者的夏季高温津贴,两者性质不同、用途不一,不能混淆。
虽然交通费的发放,发放数额等,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一项津贴确定后,特别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或者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了约定,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就不能随意取消或转为其他名目,取代其他津贴。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少数违法企业明明发的是交通费,但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以高温费的名义发放。对此,职工应引起警惕,也要注意搜集证据。
提问:做了降温措施可不发高温费?
在服装厂工作的外来务工者蒋钦咨询:我在服装车间从事熨烫工作,工作环境里的温度极高,企业虽然也采取了安装电风扇、安放冰块、发放冷饮等措施。无奈盛夏季节电风扇吹出来的都是热风。但是老板却说,企业已经采取了这么多的防暑降温举措,他们又不是露天太阳底下的工人,所以,没有高温费。
小蒋说,几乎每年夏季,职工都要与企业为此闹矛盾,有一年,还闹到地区总工会,经过协调,双方才妥协。今年,职工想早点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早做准备。
责任八:室温超标就要支付
徐仁华认为,企业必须做到诚实信用经营,如果室温超过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就必须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这也是企业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这个室温标准是硬指标,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努力,是否动用了多少个防暑降温的举措,只要室温降不到规定的标准,就要发放高温费。如果再进一步说,即便企业在夏季大多数天数内把室温控制在标准之下,但只要有超过规定室温的天数存在,企业仍然要发放高温费。而且,由于现在是按月发放,企业不能“偷工减料”。
当然,碰到室内温度到底是否超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这就需要职工取证,以证据说话。如果确实温度超标,企业又不发放高温费,职工就要及时维权,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请劳动监察上门查实。
提问:发了高温费干活不能停下来?
工地操作工刘勇问:我在上海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是露天作业,我很想中午时能躺下休息一会,但老板说,高温费发了,清凉饮料、个人防护用品样样俱全,由于要赶工期,中午吃完饭就要工作。
难道企业发了高温费,职工就不再享有停工休息的权利?
责任九:高温施工国家有强制性规定
徐仁华认为,高温期间施工必须按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企业责任事关人命。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对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如果是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人员不在此列。
提问:发了高温费就万事大吉了?
场地收费员施国公问:我们场地收费员最怵夏季高温,大热天太阳直晒,站在无遮无挡的场地上躲无可躲,有些收费员甚至热到中暑。企业呢,高温费一发,万事不管。管理层还说,企业该发的都发了,职工再出事,就要他自己负责了。
难道企业发了高温费,就万事大吉,什么都可以不管了?
责任十:企业责任贯穿全过程
徐仁华认为,面对溽暑高温,企业责任可谓贯穿整个防暑降温全过程。
首先,企业应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费;其次,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比如毛巾、肥皂等;即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发放了这些用品,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要预备必需的药品,比如:清凉油、人丹、风精油等,以帮助高温作业或高温环境里工作的职工顺利度过苦夏。此外,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还需准备休息场所、清凉饮料等。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当然,还有其他的福利和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