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本刊刊出《高温费十问》起,每逢盛夏高温季节,劳权周刊都会为职工的高温权益呼吁。时下又进入夏季,针对职工打来的咨询、投诉电话,本刊邀请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解答,并着重阐释企业应尽的十大高温责任。
提问:盛夏出现“凉爽天”能扣高温费吗?
巴士20路驾驶员施鑫焰问:我朋友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由于从事露天作业,每逢夏季职工都惦记着高温费,可这家企业的老板特别抠。他会根据高温季节中出现的“凉爽天”,扣除相应天数的高温费。
请问,老板这样的做法合法合理吗?
责任一:高温费必须足额及时发放
徐仁华认为,无论夏季出现多少个凉爽天,高温费都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这是用人单位十大高温责任之一。
所谓高温费就是夏季高温津贴。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也就是说,虽然在盛夏季节会出现低于33℃的天气,但只要职工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纵然遇到“凉爽天”,企业也必须全额支付。
虽然历史上上海曾实行按天气温度计算领取高温费天数的规定,但这是“老黄历”了,用人单位切记,如今是按月计算。
提问:高温费可以取代清凉饮料?
快递小马哥问:以往,我所在的派遣公司从不发高温费。今年老板宣布,为了提高大家的福利,发放四个月的高温费。大家刚有些高兴,老板又宣布,以后,每个快递员都得自备茶水饮料,因为发了高温费,清凉饮料就不提供了。
难道发了高温费,就可以取代清凉饮料?
责任二:两者只能兼得不能替代
徐仁华认为,发放高温津贴也要提供清凉饮料,这两者只能兼得不能抵扣和替代,这也是企业的十大高温责任之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夏季高温季节,企业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既是关心也是责任,但同时供应清凉饮料,也是在尽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提问:派遣工没有高温费?
电焊工刘先生询问: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一家民营船厂当电焊工。平时,我的工资由船厂代发,安全劳防用品等,都在船厂领取,基本与船厂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但每年夏季,船厂职工发放高温费,我却没有。今年,我就此问题向船厂人事反映。人事认为,刘先生是派遣员工,不属于本公司高温费发放行列。
刘先生气愤地问:难道派遣员工就低人一等,连高温费都不该享有?
责任三:同工同酬同待遇
徐仁华认为,给派遣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不仅是关爱,更是企业责任之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职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同等的报酬和待遇。该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高温津贴能不能拿,取决于岗位性质、岗位环境和气候条件,而不是员工的劳动身份。因此,派遣员工也有夏季高温津贴,这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这笔费用该由谁发,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应当由每月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予以发放。
提问:高温费“不认”协保人员?
清洁工张真咨询:2001年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我成为协保人员。为了生活,我找了一份工作。但是,每年企业发放高温费,我都无法享受。企业人事说,我是协保人员,非劳动合同制职工,所以无法享受。
张真气愤地问,国家不是一直说同工同酬吗?为什么协保人员就不能享受夏季高温津贴,难道晒在协保人员头上的不是太阳?
责任四:协保人员也有夏季高温津贴
徐仁华认为,历史上,一般把包括协保、停薪留职、内退人员等人群再就业,其劳动身份称之为特殊劳动关系,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目前来说,法院处理这些人群与单位的纠纷时,一般都会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管是特殊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们都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他们只要在高温下就业工作,都可以享受高温费。
提问:高温费可纳入最低工资?
在物业从事绿化工作的王先生来电:我拿的是最低工资,由于是露天作业,物业决定今年发放高温费,但物业经理有言在先,高温费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和应税所得,也就计入最低工资。如果真是这样,我岂不是空欢喜一场?
责任五:最低工资不包括高温费
徐仁华认为,夏季高温津贴必须从最低工资中剔除,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虽然夏季高温津贴也隶属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国家早就在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费,也不包括加班费、交通费、住房补贴费等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各类福利待遇。本市今年的最低工资目前是2590元/元,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切记应另行支付高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