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刘某、牛某、张某四人系某制造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同部门职工,均与公司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过上述职工所在部门发放续签意向书,四人均勾选了“续签合同”并签字,明确表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想法。随后,意向书便交由公司统一收回人事部门。
没想到的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还是向四人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且表达了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态度。四人曾经尝试与公司交涉,未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仲裁委均以“单位有权决定不续签”为由驳回请求。
缺乏法律知识与诉讼经验让职工维权的道路难上加难。本来,故事到这里就可能结束了,但是一次意外让石某等三人了解到工会法律援助政策,他们自行判断应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一起找到市总工会寻求帮助,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指派曹丽娜为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张某在知晓相关情况后,也联系了工会,说明了自己的困难,服务中心指派郭毓敏律师代理其案件,注意到张某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援助律师协助其在线上提交起诉材料,案件得以顺利受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四人虽都声称填写过意向书,但都未拍照、未留存续签意向书原件,直接证据缺失,便引导他们寻找间接证据。在此过程中,张某找到了终止合同当日与人事的沟通录音,人事表示“公司仅仅是询问了意向,但不能代表同意续签”,证实张某作出过续签的意思表示,对于无法拿出其他证据的另外三人,律师引导职工收集间接证据进行佐证,对于缺乏证据的职工,在首次接待沟通时,就立即指导其用手机拨打原部门主管电话,明确询问“某月某日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意向书在哪里”,主管答复“已统一交公司人事”,全程录音固定,形成关键间接证据链。
案情审理过程中,围绕连续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辩: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决定不续签?劳动者未留存续签意向书原件、无拍照证据,仅通过录音或事后通话录音能否证明已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决策权”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援律师重点引用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且劳动者要求续签的,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推翻公司“以单位同意续签为前提”的抗辩。同时,由于法援律师在庭前已经仔细核对了三人均认可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已付经济补偿,明确赔偿金差额金额,庭审重心便集中在“是否违法终止”,避免金额争议分散裁判注意力,为此后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尽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驳回四人关于违法终止赔偿金差额的请求,但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判断,分别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单方终止构成违法,判决某公司分别支付四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事后,法援律师总结分析了此次胜诉的几个关键:
1.劳动者无直接证据时,应积极进行证据补强:对于如续签意向书、审批单等由用人单位收取的文件,劳动者可通过向主管、人事电话核实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减少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工会法律援助可有效提升弱势劳动者的维权成功率:经济困难劳动者因缺乏证据意识与诉讼能力,在维权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3.工会法援律师充分运用专业能力上的优势,通过证据收集、法律检索和庭审策略,可以为劳动者争取利益最大化。
4.批量同类案件宜集中办理:事实相同、法律争议一致的案件,统一证据与观点,更容易实现类案同判,提高案件结果的稳定性。
文/吴晔 梁冰 顾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