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休问: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装卸工,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年。日前,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说续签,但提出,由于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薪水要适当下调。我不同意,单位就准备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还提出,由于是我不同意续签,所以终止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单位的这种行为对吗?
答:单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维持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走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