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试用期不是“任意期”,辞退标准断不可如此抽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6-05-25 14:41

摘要: 抽象的标准,本质上是没有标准。

“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句话在试用期里几乎成了公司辞退员工的万能公式。但问题是,录用条件的标准由谁来定?具体是什么,员工事先知道吗?


近日,江苏的一起案例就因试用期的不予录用理由太过奇葩而冲上热搜:涉事公司用“认同、阳光、干练、当家、担当、进取、领导力”7个词给员工朱先生打分,结果是5.96分,不合格。然而,朱先生表示自己从没听说过这套考核标准,更不知道每一项背后藏着什么具体要求。


无独有偶,广州黄先生的经历也非常相似——黄先生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经理,试用期届满前,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黄先生,但在双方闹上法庭后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不符合”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无法证明黄先生不符条件,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从这两起案子不难看出:抽象的标准,本质上是没有标准。虽然法律确实允许企业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权利是有前提的:企业要能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是说,条件要事先告知、标准要客观明确、证据要真实可查。而黄先生所在公司拿不出“不符合”的证据,朱先生那家公司更是连最基本的“告知”都没做到,这样的辞退,有随意处置之嫌。


更进一步而言,这种抽象辞退标准的滥用,往往还夹杂着时间上的算计。在试用期届满前被辞退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很难让人不质疑:部分公司根本不打算真正录用员工,最终,只是借用“不够阳光”“不够担当”此类奇葩、抽象的录用条件作为辞退员工的“合法外衣”罢了,而对于这种无法细化和量化的词汇,员工往往连反驳的着力点都找不到。


和谐劳动关系的底线应该是规则的公平和透明。既然员工付出了时间和努力,就有权知道“到底拿什么标准来衡量我”。当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已经模糊到无法被理解,也无法被客观衡量,或是无法被事后复核时,企业的公信力和诚信度也将大打折扣。我们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不要将试用期视作“任意期”。抽象的标准也许能让心怀不轨的企业获利一时,但终究糊弄不了法院。


文/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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