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官网发布辞退通告是否侵犯了员工名誉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6-02-09 17:16

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培训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名为“关于辞退原校长付某的通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付某的名誉权。

2017年7月31日,某培训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名为“关于辞退原校长付某的通告”,内容为:鉴于中心原校长付某在我中心工作期间私自伙同其他机构,盗用我中心名义及商标办学经营,严重损害了我中心利益,同时,付某多次被员工投诉,对女性员工性骚扰,为此,我中心于2017年6月22日将其开除。


付某曾就培训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后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由培训中心支付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


付某于2019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培训中心侵犯其名誉权责任,立即删除在其官方网站的辞退通告,并且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公告消除对其名誉造成的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30万元等。


★争议焦点


付某认为,培训中心在网上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开除的理由后经生效法律文书也予以否定。因此,培训中心的行为已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及负面影响。


培训中心则认为,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培训中心的办学资源与第三方单位分享,擅自使用培训中心商标。培训中心与付某的劳动纠纷一案主要针对开除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开除是否合法、付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进行认定。培训中心在官网上的通报是对客观情况的陈述,并没有恶意捏造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培训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名为“关于辞退原校长付某的通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付某的名誉权。


★裁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培训中心在网络上所宣扬的内容可由不特定公众访问并浏览网页,其评价的内容已超过了用人单位管理所需,造成付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付某的名誉权侵权,鉴于培训中心网站已关闭,判决该培训中心在某报媒体刊登对付某的道歉声明,版面不小于144mm×105mm,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由法院审核,其次,酌情额定由该培训中心赔偿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经济损失2万元。某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的四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中,某培训中心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关系,后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故培训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该内容,显属不当。而关于“付某多次被员工投诉,对女性员工性骚扰”,培训中心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投诉的内容是否属实,就其在官网中发布上述内容,足以引起公众误以为投诉内容成立。培训中心在其官网上发布的通告降低了付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付某的名誉,侵犯了付某的名誉权。


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管理应当是理性的,与员工自身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用人单位不得就此滥用其人事管理权。若用人单位滥用其内部管理权,对相关结论或处理决定进行不适当的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降低了员工的社会评价,即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何永强 摄/李轶捷


摄 影: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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