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假2天”,加班待遇“水涨船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阿斌 发布时间:2024-11-21 09:23

摘要: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周六周日并非强制的休息日。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2025年增加2天法定节假日的消息,网友们纷纷点赞,讨论热烈。


老陆在一家企业当保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所在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做一休一”,每天工作11.3小时。他听到“增假2天”的消息后非常高兴:“这下好了!我的加班工资也该涨了吧?”


公司HR回应:“新增的这两天假期,如果公司让你来上班,自然会支付加班费,但如果放假的话,你原来拿多少工资,以后还是拿多少,不存在涨加班费的问题。”


HR的说法对吗?其实,从法律上讲,以后老陆每月总的法定工作时间也将相应缩短,即便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要平时实际工作时间维持不变,也有可能提高加班待遇。


“21.75”不变,“20.83”可能会变


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8)×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


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依据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老陆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基数即为3000元。


“21.75”表示的是“月计薪天数”,是对劳动者每月领取工资天数的折算。很多人经常会将它与另一个常用数字“20.83”相混淆。


“20.83”表示的是“月制度工作日”,是对劳动者每个月工作天数的折算。2025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除了享受104天的休息日,还可享受11天的法定节假日。“月制度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既然“21.75”不剔除法定节假日,一年中104个休息日之外的天数都算作计薪日,那么法定节假日的增加或减少,自然也就与它无关。所以在2025年1月1日之后,“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


加班系数就是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不低于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经折算,老陆的工资为每小时17.24元。增加2天的法定节假日后,由于“21.75”这个数字不变,小时工资标准也不会发生变动。


但是会重新界定法定工作时间。尽管“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再以天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2025年1月1日后,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仍为40小时,但是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分别将由20.83天(167小时)、62.5天(500小时)、250天(2000小时),变为20.67天(165小时)、62天(496小时)、248天(1984小时)。


部分法定工时或每月缩短2小时


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是计算延长工作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或加班时间。


假设老陆在2025年5月“做一休一”,逢单日工作,逢双日休息,即全月正常工作15天,法定节假日(5月1日)加班1天,休息15天(包括5月2日休息),每天工作11.3小时。他的当月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按照原来的规定,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全月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167小时。老陆“做一休一”,全月正常工作15天,全月实际工作时间:11.3小时×15天=170小时。5月份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7.24元×(170小时-167小时)×150%=77.58元。另外5月1日加班,公司应按300%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新规定,5月1日、2日为法定节假日。全月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由167小时变为165小时,缩短了2小时。由于在计算当月延长工作时间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不再计入,故老陆当月正常工作时间仍为15天,每天工作11.3小时,总工时仍为170小时。老陆5月份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17.24元×(170小时-165小时)×150%=129.3元。另外,5月1日加班,公司应按300%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5月2日加班,公司也应按300%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简言之,撇开增加法定节假日加班成本不说,公司每月还得缩短员工2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否则就要多支付员工3小时的工资(按150%工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员工的加班待遇或将“水涨船高”。


企业应积极顺应工时制度变革


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直接关系到每个员工的休息和每个单位的运行。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政策平稳顺利落地。


首先,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预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也会作相应修改。另外,企业已经审批的每年2000小时“综合工时”,在2025年1月1日后,是仍在审批有效期内维持原审批小时数,还是自动变更为每年1984小时?律师谢丽娜认为,维持原小时数“既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让行政法规更有确定性、更有温度”。


其次,应及时更新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新增2天假期后,与“21.75”相关的数据,如计算缺勤工资、病假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等,可能不受影响。但与“20.83”相关的数据,包括病假医疗期的计算等,都应及时更新。如上海企业员工原来请病假满20.83天可算医疗期满一个月,以后请病假满20.67天即可算医疗期满一个月。当然,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再次,应重新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努力在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同时,减少相应的工作时间,减轻员工的工作负担。


需强调的是,国务院此次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并非简单增加2天假,还新增加了关于调休原则的规定,并提出要积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进一步落实,让群众在法定节假日外,通过年休假更灵活自主地进行假期安排。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周六周日并非强制的休息日。除了执行国家统一安排的节假日放假调休,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法定节假日前后综合调剂休息日和年休假,并采取先休假后补班方式进行调休,但补班期间应当保证劳动者连续工作不超过6天。


总之,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确保劳动者在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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