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假期内拒绝服务,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4-07-17 14:23

摘要: 劳动者在假期内拒绝服务,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吗?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月工资为3万元。2019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要求张某放假在家随时待命,及时处理客户的应急需求,张某未答应。随后,张某休了27天超长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双休日4天。在休假期间,张某拒绝接听公司的来电,也对公司在微信中要求其处理应急服务的命令拒绝执行。张某结束休假后到岗工作不久,公司便以张某拒绝执行公司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他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张某称,春节是法定假期,之后自己申请的是调休,公司也予以批准,不属于“失联”。自己在休假期间没有法定义务为公司提供服务。


公司辩称,张某的工作是负责维护客户,春节假期也是需要随时处理客户可能发生的应急事情,需要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张某在长达27天的假期内上演“失联”,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以张某拒绝在春节等休假期间提供应急服务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吗?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休假期间和春节放假期间,不具有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义务,其不同意带电脑回家进行加班,不能认定为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张某通过正常流程获得春节休假,并非公司主张的“失联”状态。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点评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可见,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占用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延长的工作时间需在合理限度内,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安全。用人单位除紧急情况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不同意在休假期间加班为由主张严重违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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