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日前因为骨折住进了本市某专科医院治疗。医生告诉他,这次住院治疗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在治疗过程中,老王日常的慢性疾病用药,在该医院都可以配到和服用,但有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该医院并没有储备。老王于是请亲属拿着他的医保卡,到了以往就诊的综合性医院,代配了这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并在住院期间一如往常地使用起该药。几天后,老王在整理医疗费发票时发现,委托亲属到院外代配药的结算单上,写着该次就诊全部费用均需自费承担。自己明明有本市医保,为何在本市定点医保医院就诊,配的也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为何会变成自费支付呢?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时,可否使用医保卡到院外配药呢?笔者聊聊这个话题。
一、住院期间院外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不予医保结算。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曾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1〕70号)。2021年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延长〈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3号),将前述《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延长到了2026年8月。该《处理意见》规定:“关于住院期间门诊就医费用的结算。原则上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所住医院无条件提供服务的,在外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所住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由此可以看到,若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院外门诊就诊,不可以再通过医保卡结算费用。这也意味着,如果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当由收治的医院为其进行全方位的服药管理。一般情况下,均需由收治医院来解决患者的所有服药问题。
在前文所述收治医院没有患者所服用的药物储备等特殊情况下,通常可以采用几种做法:一是由患者自费前往院外进行配药;二是所住医院无条件提供服务的,将外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所住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三是根据病情需要,由收治医院转院至具有药物储备的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二、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费用的结算。
对此,根据《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急诊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的,必须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才能在转入医院办理网上入院登记。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可在转入医院先办理入院手续,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医院的出院费用结算以及转入医院的网上入院登记。
据此,在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想继续通过医保结算治疗费用的,仍然应当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进行转院治疗。当然,笔者在此也想提醒:一是关于医保参保人员日常慢性病用药,一般可以在家中进行合理地储备,一旦遇有本文前述案例中的特殊情况时,可以拿出家中储备的药物,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过渡期的服用;二是如果参保人员除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参加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的,发生住院期间院外门诊医疗费用时由自费支付后,应当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凭证,并及时提供给商业保险公司,查询是否可以由商业医保进行报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