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兴说,公司指派他干活,出了伤害事件却不给报工伤。
带着疑问和愤懑,兴兴向本报咨询。兴兴说,他是一家新能源汽车公司的工程师,企业聘用他时,在劳动合同中与他约定,由于企业需要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同行,他还有接送的任务。前不久,他刚上班,领导就关照他,有一位技术大咖要来公司,让他去机场接人。他拿起车钥匙就朝外走,由于脚底打滑,竟然摔倒在大理石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他受到脚部骨折等伤害。他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单位领导认为,兴兴外出是受企业指派,但他不是在工位上受伤,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他本人注意力不集中才造成的伤害。并且,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之间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企业无法为其申报工伤。
兴兴说,虽然他很气愤也很郁闷,但企业的说法似乎也有道理。自己到底是不是工伤?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兴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其“工作场所”?二是兴兴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兴兴在企业接受任务,需要他开车去机场接人。企业和停车场,是其工作的两个场所,而往来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兴兴的工作场所。因此,兴兴只要在这些合理区域摔伤,应符合“工作场所”的工伤要件。
曾云鹏接着说,《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兴兴为完成企业指派的开车接人任务,必须从企业走到停车场,该行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兴兴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做出的行为,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
曾云鹏认为,兴兴尚未离开企业就摔伤了,不属于“因公外出”的情形,而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当然,能不能认定工伤,还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