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务工人员姚某某咨询称,今年4月15日,他入职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配送员。同年4月18日,姚某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十级。姚某某问,他刚入职3天,公司还未给自己购买工伤保险,自己受了工伤应该怎么赔?
针对姚某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姚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姚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王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王律师提示:如果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则建议公司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使劳动者在发生职业伤害后可以获得有效的补偿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