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戴某原为上海某商贸公司的总经理,月薪10万元,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7月13日,公司发现戴某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遂向戴某出具停职、停薪通知书,决定对戴某作出停职处理,停止发放工资报酬,但要求戴某随时赴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接受调查及征询。随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决定对此刑事立案,对戴某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3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31日,戴某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支持了戴某的诉请。公司不服,认为戴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对其停职停薪合理合法,戴某未提供劳动不应获得劳动报酬,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涉诉期间戴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虽然公司对戴某作出停职行为正当,戴某未提供正常劳动,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戴某随时赴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接受调查及征询,在目前司法部门尚未对戴某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公司仍应支付戴某适当的工资为宜。关于工资标准,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及保障戴某的基本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2022年7月16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以2022年度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唐毅律师点评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会受到限制。但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不同,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较低,被取保候审人仍有提供劳动的可能。此时如果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暂时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之中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商贸公司虽然决定对戴某作出停职停薪处理,这是中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通知书中要求戴某随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及征询,这又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司法机关最终考虑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及保障戴某的基本生活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市月平均工资作为戴某工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