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00后职工,今天遇到一件事,急盼你们答复。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快一年了,前不久,因大学室友返家创业,希望我能一路相伴,我也想去看看她创业的项目有没有前景,便向领导请事假,领导没有同意。
由于我年轻气盛,当时不管不顾地就出去了,我是6月27日外出,直到7月3日上班,公司认为我违反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属于“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者”,要与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金。对于我的错误,我事后进行了反省,但由于6月29日和30日是双休日,我虽然总计旷工4天,但由于中间遇到双休日,不应该连续计算,我对企业的处理不服。请问,我的想法对不对?
白白
白白:
您好。首先我们认为,由于你的冲动,导致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在职场上是大忌,希望你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你在信中提及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按《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精神,在计算连续旷工日时,应剔除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在你旷工的这段时间里,双休日确实应该剔除。
那么,剔除了双休日,你的旷工应该怎么算。目前来说,有两种计算法。第一种认为,由于双休日不是旷工,剔除后,前后各两天,少于你所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提及的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企业能够对你旷工作出处理,但不能立即解除。
第二种认为,双休日剔除后,“连续旷工4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已超过规章制度设定的天数,中间的休息日不能作为中断连续的计算,企业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更倾向第二种观点,因为剔除双休日,前后旷工仍然呈连续状态,应该连续计算。况且,剔除双休日的计算,已对劳动者权益做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假设劳动者在双休日赶回,周一上班,事实上利用规则为自己赢得了时间。而权益保护,虽然应该向劳动者倾斜,但也需要维持平衡。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