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员工被羁押没法上班,这种情况算旷工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2-23 10:47

摘要: 法院认为,龙先生于2014年9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无法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责任在其本人。

■事件回顾


龙先生是某变电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8月10日,龙先生因交警处理事故时拒不配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0日,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拘留期间,龙先生的妹妹代龙先生补办了休假申请,假期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至8月29日”,人事部门同意。9月23日,公司发出《要求龙先生同志到岗的送达通知书》。9月26日,公司通过龙先生妹妹得知龙先生被法院判处拘役的情况。


11月7日,公司向龙先生邮寄《要求龙先生同志到岗的再次送达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28日前到公司接受处理,逾期公司将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1月19日,公司向工会提交了《关于龙先生连续旷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函》,工会表示同意。11月24日,公司以龙先生“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之后,龙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1968元,仲裁委支持了这一诉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以无故连续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二审法院则认为龙先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责任在其本人,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网友声音


对于该案例和判决结果,网络上有许多不同的声音,网友们观点不一。


部分网友就“旷工”的解除理由进行讨论,有人认为所谓无故旷工是指可以到岗而不到岗,但本案例中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显然不属于无故旷工范畴,因此“依照违反规章制度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但也有网友表示,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当事人个人主观错误导致的,并非客观原因,所以不是合理的抗辩理由,可以视为无故旷工。


也有网友指出,如果公司直接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大部分的公司制度中应该都有规定违法犯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无责辞退。”网友留言道。


■专家观点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龙先生于2014年9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无法履行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责任在其本人。并且,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19日,即公司向工会提交了《关于龙七连续旷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函》之日,龙先生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已达60多日,构成连续旷工15日以上的事实,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六种情形,本案中,公司未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即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与龙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整理 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节后买不到票不能按时上班算旷工吗...

员工旷工,公司能否将对应时间冲抵...

辞退连续旷工员工,企业被判违法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