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的部门经理,以前看到“00后整顿职场”的段子总是一笑而过,最近却亲身经历了这场面。小袁是我们去年招的一名“00后”大学生,主要负责软件开发和完善维护。开始我们安排他接的一些小项目都完成得挺好。后来就决定把一些大项目交给他负责。但一段时间后,客户反映有紧急情况总联系不上小袁,意见反馈也比较慢。我们了解后发现,小袁是个游戏迷,下班后基本就不接客户电话。领导找他谈话,他犟头犟脑地表示8小时之外是私人时间,不想工作影响他的个人生活。同时认为,私人时间处理工作是加班,他有权拒绝。领导很光火,打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他。我感觉小袁还是有能力的,既觉得惋惜,又觉得按领导的意思处理没把握。请问,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读者贾先生
贾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司法实践中,不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的工作量。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评判权损害劳动者权益,我们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进行充分举证,该举证包括岗位要求、劳动者实际工作情况、实际评判标准等。同时,还要求用人单位对不胜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给予适当的岗位调整,以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因此,以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上述条件。而加班问题,劳动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对加班时间有所限制。你们如果简单粗暴地行使合同解除权,恐引发违法解雇的争议。
现代职场新人有着创新的思维,更崇尚平等、透明、尊重个人发展的职场环境,在工作习惯、价值观等方面与老一辈也存在着代际差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包容和开放的态度,引导其适应职场,将个人发展融入企业发展中。小袁在你们公司负责软件开发、完善和维护,与客户沟通、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应该是其工作职责,但是如有大量工作需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处理的,那事先应与其协商并作为加班合理确定补偿。建议你们站在工作职责要求及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等层面与小袁平心静气地沟通,拿出合理方案或协商调整岗位,妥善解决问题。
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