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一再逼迫加班的小李称自己忍受不了了!
日前,小李向本报咨询,3个月前,他被一家文化公司聘为专职编剧,公司与他签订了附带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双方施行标准工时制。
但说是标准工时制,自从公司的一个短剧开拍后,几乎每天半夜剧组收工后,老板都会打手机或发微信让他改剧本。有时,一改就是一个晚上,翌日还要赶到公司忙其他事。小李说,这3个月就不是人过的日子,他靠喝咖啡才熬过这段日子。
3个月后,小李满心欢喜等转正,可随着短剧杀青,老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李气愤地说,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也就罢了,但3个月天天晚上在家加班,却没有一分钱加班费,这说不过去吧,毕竟这样干活很伤身体。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近年,随着劳动用工领域新业态的登场亮相,许多传统做法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甚至颠覆。拿以往加班加点来说,一般而言,职工均在工作现场为企业提供劳动,其劳动成果也是现场提交给企业,但随着“居家工作”和“线上上班”的兴起,如今的加班加点,可以发生在非工作地点的线上,小李所说的就是非常典型的“线上加班”。
“线上加班”是否存在?我们认为先要观察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特点,还要观察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指派给劳动者的任务特点。小李服务的文化公司从事短剧拍摄,这种“靠天吃饭”的工作势必要求各岗位、各部门围着拍摄工作转。而小李从事的是编剧岗位,随叫随写、即插即用是这个工作的特性,而无须在现场工作也符合这个工作的需求,因此,“线上加班”的条件成立。
那么,如何认定“线上加班”的时间?这就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看上去似乎比较难,但劳动者可以提供短剧开拍与杀青的时间证据,老板在此期间每晚与劳动者的手机通话及微信,特别是微信交流内容,小李每晚的最终发稿及时间,虽然每晚完成稿件的时间有长有短,但由于每晚都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我们认为这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如果打官司的话,也会被法律部门所采用。潘丽娜最后着重补充:“当然,前提是劳动者施行的是标准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