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停缴社保费,生育津贴损失该由谁承担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作者:张潇予 发布时间:2024-07-02 15:01

摘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何某何某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0000元。

申请生育津贴时,了解到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申请生育津贴,职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10月何某在郑州某置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置业顾问职务。2022年4月,何某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因所在公司缴纳了何某入职后至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未缴纳2022年3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无法申请生育津贴。何某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23年12月,何某作为申请人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得支持。为此,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400元,并支付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损失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


郑州某置业公司辩称:该公司欠缴何某2022年3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是事实,但公司现经济困难,无能力补缴,且如果公司补缴了空缺的社会保险费,何某的生育津贴也不会到公司账户,故被告不认可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曾于2022年6月以公司欠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并未就何某本案所诉的生育津贴一并提起劳动仲裁,现何某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故何某要求公司赔付生育津贴等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何某诉请郑州某置业公司为其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何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何某主张的未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何某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公司应赔付何某主张的188天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1200元、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故对何某要求公司赔付20000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何某何某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0000元。


法官提醒: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相应损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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