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退休之后发挥余热,找了一份保安工作,不料却为抓小偷摔断腿,导致十级伤残。这种情形谁来赔偿?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保安大爷为抓小偷受了伤,因伤误工、后续治疗费让他犯了愁,还为此告上法庭。
据悉,很多小区考虑到用工成本,招聘的保安都是退休老人。关于保安大爷能否保“安”的问题,引发不少网友热议。
遭遇:退休大爷发挥余热 为抓小偷摔断腿
此前,在老家办了退休手续的张大爷来到厦门务工,找了一份小区保安的工作。退休之后还能发挥余热,张大爷干得格外认真负责,小区的老老小小们都特别喜欢张大爷。
一日,小区里进了贼,听到业主大喊“抓贼”之后,张大爷拔腿就追。张大爷眼看就要追上这小偷了,却被小偷转身一推推下台阶。赶来的同事们急忙报警并把张大爷送到医院。警察也迅速抓住了这小偷。
张大爷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出院后,厦门市公安局为表彰张大爷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舍己为人的精神,为张大爷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书》。见义勇为基金也报销了张大爷出院后支出的康复费用。
争议:三处十级伤残,物业该补偿吗?
可是,张大爷这次受伤,身上有三处十级伤残,并因此误工,后续还要接受内固定物取出手术,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压力更大了。张大爷想让小偷赔偿,但对方经济困难,根本无力支付医药费。
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好把所供职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物业公司对于自己被告上法庭感觉有点委屈,认为公司已经为张大爷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也不是公司直接导致张大爷受伤,所以张大爷应该向小偷追索。即便公司应该对张大爷作出一定补偿,也不应该是张大爷的全部经济损失。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张大爷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张大爷有权向物业公司请求补偿。
综合考量张大爷长期稳定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且张大爷行为系见义勇为性质,除见义勇为基金报销的部分外,物业公司应当为张大爷补偿其他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补偿后,可向小偷追偿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补偿的具体范围,但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给予补偿”的立法精神,是由接受劳务一方(物业公司)预先垫付加害人(小偷)所应支付的数额,补偿的金额应与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大体相当,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大爷诉求的合理经济损失。而小偷作为导致张大爷受伤的实际侵权人,应是最终责任人,所以物业公司补偿后可向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