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直是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也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建筑业、矿业和制造业等,职工们面临着各种潜在的职业伤害风险,如工伤、猝死等。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伤害,该怎么办?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条件?若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本期《调查》将通过介绍沪上几起工伤案例,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进行解析并向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共建和谐劳动环境。
【案例二】
“临时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猝死
“我弟弟就自己一个人在这厂里上班,现在出事走了,他们怎么能不管?”刚经历弟弟死亡的刘刚言语间稍显激动,据了解,刘刚的弟弟刘强3个月前在奉贤一家服装厂上班时突发疾病,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刘强出生于1990年,老家在四川,近两年一直在上海郊区工厂打零工谋生,事发之时在奉贤区金汇镇一家做服装的工厂当印花工。刘刚透露,3月11日下午3时多,刘强被同事发现晕倒在工厂厕所的走道上,120急救到场抢救了十余分钟后,宣告其已死亡。
记者从该服装厂老板钱先生处了解到,这家服装厂的规模有限,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左右,就算订单量大时,厂里一共也就只有五六个工人在操作,订单淡季时两三个人就能忙得过来。“他3月1号来的,没有合同也没有社保,因为是临时工,这批活干完人家就去别的地方了。”钱老板表示,“说起来一共也就干了十来天,你说发生这事谁都不想,但家属要价太高我也赔不起。”
事情发生后直至5月中旬,刘强的家属与老板双方间就赔偿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未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我弟弟每天在这里高强度工作,几乎没有休息的时候,厂里那环境空气都不流通,对人身体伤害很大的!”刘刚告诉记者,目前该服装厂已经“因环保方面相关资质不达标而关停”。不过,钱老板对此予以否认,他表示一般每月会保证工人休息三四天,“他(刘强)本身身体就有问题,倒地上的时候身上有哮喘药的药瓶子”,并且工厂关掉是因为“效益不好”,并且是刘刚“到处举报厂子”。
目前,双方正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解析】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
视同工伤
朱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工亡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律师进一步指出,“实践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一般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但如果劳动者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亡。”
对于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员工本身可能患有疾病是否会影响到工亡认定,朱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职工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将与工作无关的“病”作为工伤来保护,是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所以,职工是否患病不在工亡的考量范围之内。“换言之,职工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无论是与工作相关突发疾病,还是职工身体长期存在的疾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注:本文案例中出现的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