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事件后,该如何应对?丨【案例一】因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超过时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4-06-05 08:59

摘要: 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事件后,该如何应对?

安全生产一直是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也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建筑业、矿业和制造业等,职工们面临着各种潜在的职业伤害风险,如工伤、猝死等。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伤害,该怎么办?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条件?若遇到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本期《调查》将通过介绍沪上几起工伤案例,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朱慧律师进行解析并向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共建和谐劳动环境。


【案例一】因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超过时限


按理说,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按照程序走工伤的流程就可以了。但近日有劳动者反映,他手头的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一直迟迟未办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八年前,机缘巧合下梁先生从山东来到上海,在一家纸箱印刷厂担任模切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工资按照计件制,多劳多得。直到2022年9月的某一天,他在岗位上突感不适,赶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出血。此事后,梁先生与工厂之间的矛盾也凸显了出来。


“那段时间任务比较多,身体比较劳累。当天白天一直觉得身体不太舒服,但以为是没休息好,没太放心上。”梁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傍晚时分,自己的手部突然失去了知觉,连拿东西都十分费力,这让他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赶紧拜托厂里的司机师傅将自己带往医院。“医生说是脑出血,幸亏去得及时。”梁先生回忆道,他表示当时就表示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工厂不配合,无奈下只能先回到山东老家休息几个月。


2023年春节后,梁先生又回到该工厂干活,但是被老板安排到了另一个岗位——糊盒工,薪资相对模切工低一些。后来,由于模切工岗位缺人,工厂老板又将梁先生安排了回去。但2023年8月中旬,在梁先生想申报工伤而找到工厂老板希望能够配合后不久,公司人事突然向梁先生出示一份纸质版辞退通知书,说和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让他离职。


“刚入职的时候我们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再签过合同,但我一直在厂里干,还以为彼此间有信任,跟我说到期是什么意思?”梁先生不解。后来经过仲裁和上诉至法院,梁先生获赔工厂老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后来,梁先生被告知工厂递交上去的工伤认定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有伪造痕迹,竟是一份假合同!由此一来,梁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被一拖再拖,超过了期限。目前还在推进的过程中,他表示自己日前通过电话咨询人社局,得到的答复是还得再等几个月。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不配合

员工可自行申报工伤、工亡认定


朱慧律师表示,或许很多劳动者知晓,工伤发生后申请工伤认定需用人单位作出相应配合,但实际上,员工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其自身的有关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朱慧律师表示。


具体到工亡来说,认定流程如下:1.职工发生工亡的,用人单位30天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如果单位30日未申请的,职工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工伤定科申请。2.在申请工亡时,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等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3.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申请人缺少材料的,人社局会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材料。4.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亡的决定;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亡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5.自决定作出后20日内,人社局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亡职工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至此,近亲属就可以前往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相关的赔偿。


朱慧律师还提到,就工伤申报期限而言,如果员工自行申报后错过期限,后续维权可能存在较大困难。但是,如果超过时效的原因并非本人原因,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朱慧律师结合案例指出,用人单位若提供的是假合同,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该公司故意拖延申报工伤认定或者相关材料需要公司签字但不配合的,职工可凭相关证据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公司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如公司拒不配合,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注:本文案例中出现的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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