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加码” 四大问题值得关注(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佳敏 发布时间:2024-03-07 17:35

摘要: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


名誉权保护


2022年7月,女职工杨某入职C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工作。后因其销售业绩突出,一年不到被破格提拔为主管。由于C公司为知名企业,之后不久,网络上便开始流传公司的谣言,隐晦地指明公司业务员存在不当手段,请客户吃饭,给顾客送礼、回扣……甚至有人说,看到杨某晚上加班到很晚,上了某某高管的车。


一时间,杨某在公司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企业对此也束手无策,杨某觉得这些流言诽谤,直接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和工作,非常苦恼。


【专家解析】


职场中,无论性别、长相等客观条件如何,应根据职工的能力、业绩等,对其综合评价。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特聘专家李伟分析,现实中,的确也总会存在小部分人,戴有色眼镜看人,尤其有女职工表现突出时,更为明显。涉及女职工职场名誉权损害,更应该予以及时制止,并尽可能消除影响。


诚如本案例中的C公司的某些职工,在杨某通过努力获得晋升或嘉奖时,对其进行了造谣诽谤,凭主观臆测,将同事成绩归于不恰当的手段与方法,这很大程度上会有损于该名女职工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禁止职工之间采取造谣诽谤等不恰当手段诋毁同事,一经发现,就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李伟认为,这种管理规定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值得借鉴的。更希望案例中的杨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维护。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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