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的年休假天数可“折抵”到工作日吗?
【说来听听】
邵先生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当收银员,该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邵先生“做一休一”,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他的全年应休年休假为5天。
最近邵先生计划出国旅游10天,准备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但是公司HR答复说:“你请年休假没有问题,但是休假时间要比照标准工时进行折算。你每个工作日工作11个小时,而不是标准工时的8小时,如果你也休5个工作日的话,实际上你总共就休了55个小时的年休假,超过了标准工时的40小时。所以经过折算之后,你只能休3.6个工作日。”
邵先生感到非常遗憾:这样他的出国旅行计划无法实施。那么,他是否只能请3.6个工作日的年休假呢?
【法律点评】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标准并不区分不同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一般来说,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连续休息24小时;计算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即邵先生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仍然为5个工作日,而不是3.6个工作日。由于计算他的综合工时应出勤时间时,扣减依法安排年休假的时间,是按40小时(8小时×5天)计算,而不是按55个小时(11小时×5天)计算,因此他最终也没有“占到便宜”。
总之,邵先生要求休5个工作日的年假并非没有依据。当然,如果职工同意将自己的5天年休假时间“折抵”为3.6个工作日,法律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