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约定签约奖还要发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何永强 发布时间:2024-01-18 15:51

摘要: 现在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何某的过错,因此公司应当依约将剩余的签约奖一并支付。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17年12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安全研发专家一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何某月薪为税前6万元,并有年终奖及签约奖,其中年终奖发放适用于当年发放前仍在岗工作且满三个月的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每年发放签约奖税前150万元,共发四年,签约奖和当年年终奖一起发放。


2020年12月2日,公司向何某出具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2021年1月,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三年和第四年的签约奖30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不支持何某的请求,何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签约奖条款对每次发放签约奖的金额以及发放次数予以明确约定,条款中签约奖与当年年终奖一起发放仅系对发放时间的约定,遂判决公司应当支付何某第三和第四年签约奖共300万元。


公司不服上诉,要求判决不支付何某签约奖300万元。


★争议焦点


何某称,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每年发放签约奖,一共发放四年。现在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何某的过错,因此公司应当依约将剩余的签约奖一并支付。


公司则辩称,合同对签约奖的发放有限制性条款,即签约奖的发放次数不超过4次,且与年终奖一起发放,即适用当年发放仍在岗的员工。现既然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签约奖的发放条件也不存在,故拒绝支付第三年和第四年的签约奖。


★裁审结果


鉴于第四年公司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无需向何某支付第四年的签约奖。考虑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终止并无过错且2020年已实际工作至12月,故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第三年签约奖,遂改判公司应当支付何某签约奖150万元。


★点评


签约奖金,是公司向新员工支付的一笔费用,作为对其加盟的激励,是一种作为薪酬组合对员工更具吸引力的一种方式使用,可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司核心人才竞争力。实践中,奖金的发放通常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约定为前提和依据,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对奖金的发放条件、标准、数额等进行规定,发放奖金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约定义务。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奖金的基础应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且已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服务。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签约奖共发四年”的约定超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三年期限,那么公司应否支付何某第四年的签约奖,除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之外,还应区分阻却劳动关系以致不发放签约奖的事由,即单位是否存在阻却劳动关系继续之恶意。本案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不存在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之恶意,因此,何某没有提供第四年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无需支付第四年度的签约奖。


至于第三年的签约奖,何某已实际履行了相应期间的劳动义务,且非因职工原因而使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的,则应按劳动关系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给付签约奖的义务,公司应当支付何某第三年的签约奖。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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