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春最近很是头疼,原因是企业给她出了一道题,她左右答不出。在朋友的指点下,她向本报求助。
阿春说,多年前,她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前不久,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人事找她谈话,说劳动合同续签,岗位不变,薪水不变,待遇不变,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却变成了这家公司在外地的兄弟公司,且这家从事同一业务的兄弟公司还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阿春说,她当场提出异议,公司人事马上说,企业与她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降低和改变原来的岗位和待遇,如果她不签,属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肯定不给经济补偿金。
阿春说,企业玩的这一出,令她左右为难。如果签,就是换了东家,那么工龄什么,如何保障?如果不签,企业说她拒签,撵她走人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令她头疼万分。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实则是玩了一出偷梁换柱的把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此处的“用人单位”,应该是上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方,而不是新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愿去新的用人单位,并非属于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用人单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
因此,阿春如果不愿去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么不降低原标准,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原用人单位继续其违法行为,阿春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徐仁华表示,考虑到劳动者就业不易,阿春如果愿意去新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新老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就其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工龄如何接续、年休假以及各类假期如何计算,各项工资和待遇如何保障等,通过新签的劳动合同予以明确,最好写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系关联企业,其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安排。”如此写明白,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和争议,相信合法权益维护就可以做到“冤有头,债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