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外籍华人沈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公司为沈某办理了工作许可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应当为沈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6月,沈某婚后随配偶取得中国绿卡,决定定居中国。考虑到未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将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沈某向公司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始终未回复,反而免去沈某的职务,将其职级从管理岗降为普通员工,薪资也相应调整。
2020年8月,沈某向公司正式发函,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仍不予理睬。沈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应当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公司未为沈某缴纳,沈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沈某的入职时间和月工资标准计算。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与外籍劳动者在华就业相关的争议。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法律法规未规定外籍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合同中也无相关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属于理解错误。
诚然,在华就业的外籍劳动者相较于一般劳动者,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知识储备和能力技能,能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所以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外的劳动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不适用我国法定劳动标准。但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