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社保权益有法制保障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4-01-04 11:00

摘要: 用人单位遇到兼并、破产等情况时,并不能免除清欠社保费的责任,反而应当优先考虑这部分债务的清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老林所在企业最近被法院宣告破产了,他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在破产前还拖欠着职工的社保费。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影响他的社保待遇呢?老林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了自己的社保账户,并咨询了一下。工作人员答复他,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债务在企业破产时,应当作为优先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保障也是有法可依的。笔者来谈谈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


一、兼并破产企业应及时清欠社保费用。


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明确:“……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此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4号)进一步明确:“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遇到兼并、破产等情况时,并不能免除清欠社保费的责任,反而应当优先考虑这部分债务的清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社会保险债务在用人单位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社保费在破产企业清偿顺序中,具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法定地位;特别是当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继续营业期间,社保费用还应以“共益债务”的法律地位,在破产财产变价拍卖前,就可进行即时支付。因此,当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时,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有较强的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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