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办的邓某某与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邓某某便经历了这样的事情。
2012年7月,邓某某开始在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米粉生产投料工作。2021年7月22日下午,邓某某在清洗生产设备时不慎踩空摔伤,经永州市中医院诊断为左侧第6-10肋骨骨折。同年7月28日,邓某某所在公司向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定为工伤。
2022年4月,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某某为伤残九级,邓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邓某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371元/月,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4117元为基数为邓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未为邓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邓某某要求解除与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情况调查核实中,邓某某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永州市中医院入院、出院记录、诊断书以及银行转账流水、工伤保险证明,证实自己在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月平均工资为4371元,且工作时遭遇工伤的事实。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经调查确认上述事实。
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调解下,邓某某与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最终达成一次性和解意见,由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补偿邓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共计139000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剩余款项为96739.8元,同时企业需向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邓某某办理尚未申报项目的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终止双方的一切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购买社保的义务
邓某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待遇。
邓某某在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未依法为邓某某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邓某某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永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利荣认为,工伤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不能有效的得到赔偿的问题,同时减轻企业的用工负担。邓某某发生的工伤事故给邓某某身心造成了伤害和痛苦,也给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特别是其劳动能力下降后,工资收入也下降。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所在公司进行补偿,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赔偿,符合保险设计的初衷。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社保时,劳动者也应依法维权。
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既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起到了法律宣传的作用,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为职工购买社保的义务,为用人单位走得更高更远提供法律支持,也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