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杜某于2019年入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担任工程师职务。2022年7月26日,杜某向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工程管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程管理公司表示,不同意杜某的仲裁请求,主张双方已于2022年1月16日达成协议并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其他争议和未结事宜。
仲裁庭审中,杜某称其在工程管理公司最后出勤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被公司安排待岗。而工程管理公司主张并未安排杜某待岗,2021年5月31日后双方一直在协商解除事宜,但杜某以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所在地疫情管制为由,一直拒绝到岗面谈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此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商。2022年1月15日,工程管理公司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离职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杜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12000元,双方基于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在举证阶段,公司将载有杜某签名的上述书面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但杜某否认该证据真实性,称协议上签字并非由其本人所签,不具备法律效力。针对杜某这一说法,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协议系由杜某本人邮寄至公司的,并提交了公司副经理与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副经理向杜某发送电子版协议书,并告知杜某签字后邮寄给公司及邮寄的准确地址,杜某拍下快递单号后,向公司副经理主动发送了“您好经理,我已邮寄”“您好经理,我给你发的快递应该收到了吧……”等内容。
针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杜某称协议书上的签字系其在打印店打印协议书时,委托一陌生人代其所签。杜某认为,只要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协议书便对其不具备约束力,其仍有权利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同时,杜某承认系其本人将他人代签的协议邮寄至公司,且其已经收到公司支付的协议款项。
【仲裁请求】
杜某请求工程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杜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之所以裁决驳回杜某的请求,关键是看杜某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的效力。虽然《离职协议书》上的签字并非杜某本人签字,但经庭审调查,杜某认可该协议书系其在打印店找人代签的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杜某口头授权他人签署协议书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其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署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授权他人签署的协议书应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工程管理公司已收到杜某签字的协议书并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因双方已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基于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纠纷,故对杜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不予支持。
【仲裁提示】
各方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出于自主、自愿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那么,该一致的意思表示便形成了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协议的成立并非仅仅在于形式上的签字盖章,口头达成的授权行为也具备表达本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本案的裁决结果,提示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均应提高法律意识。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尽可能与劳动者进行当面沟通,确保协议由劳动者本人签署;在不具备当场签署条件时,应在收到劳动者一方签署的文件后及时与劳动者本人确认,取得本人追认。
另一方面,劳动者亦应认识到口头授权他人签字的行为是法律上认可的授权方式,其授权行为及后续的追认均使该签字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想要通过他人代签规避自身责任,欺骗协议相对方,都是行不通的。
解智昕 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