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5日,韩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管理岗人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7月21日,正在休年休假的韩某接到公司负责人电话,称公司欲将其从管理岗调整到销售岗,原薪酬不变、外加销售提成。韩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7月26日,韩某致电公司负责人,提出既然调岗协商不成,那就意味着公司没有自己的岗位了,自己要辞职。公司要求他在第二天休假期满后返岗协商。但次日韩某并未返岗,且一连3个工作日都没回公司。8月1日,公司以韩某旷工3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韩某则提出,公司调岗已是违约行为,自己有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辞职,辞职属于事出有因,并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予理会,韩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能够支持韩某的请求吗?
【案例评析】
仲裁委驳回了韩某的请求。
对于韩某所说“双方调岗协商不成,选择离职事出有因”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案情,公司与其协商调岗时,并非无岗,公司还提出让其假期届满返岗后再行协商。因此,韩某的辞职理由并不存在。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辞职,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30日内答复,劳动者才可自行离开。本案中,韩某是口头辞职,而非书面形式,且在公司尚未允许他立即离职的情况下就擅离岗位,这一行为构成旷工,公司有权以韩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