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抛来橄榄枝你会不会动心?
作为跳槽的“通行证”离职证明自然少不了,但若提了离职后,原单位却迟迟不给开离职证明,导致无法顺利入职,该怎么办?
下面这位职工,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无奈之下一纸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2011年3月
杨思燕(化名)入职四川成都某银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
成都某科技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她于2017年3月22日入职报到,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税前工资为80000元/月。
2017年2月15日
杨思燕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2017年2月17日
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2月27日
银行发布《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杨思燕职务。其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思燕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2017年3月9日
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立案审查的通报》,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并立案调查。
2017年4月28日
银行向杨思燕发放了2017年3月的工资,另于2017年5月19日向杨思燕转账80840.21元,银行称该笔款项为4月的工资,杨思燕陈述该笔款项为报销的营销费用,并自称已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2017年6月1日
银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杨思燕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2017年6月5日
科技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思燕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载明已收到杨思燕延迟入职申请,根据公司项目进程安排,杨思燕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思燕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思燕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劳动仲裁
2017年7月13日,杨思燕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银行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
赔偿因未向杨思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2017年11月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
银行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银行向杨思燕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0000元。
银行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归纳本案两个焦点:
1.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院认为,杨思燕与银行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解除,理由有三:
杨思燕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杨思燕是否离职与银行进行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并不冲突,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杨思燕办理离职手续。
杨思燕自2017年4月开始未为银行提供劳动,银行也未向杨思燕发放劳动报酬。
综上,银行应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杨思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至杨思燕提起仲裁申请,银行仍拒绝为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杨思燕无法获取入职科技公司的必要条件,最终未被录用。且银行发放杨思燕工资至2017年3月,杨思燕未谋求到新的岗位,在此期间也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银行的违法行为与杨思燕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应当对杨思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思燕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即杨思燕入职科技公司后的薪酬待遇,现杨思燕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