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易老天难老,岁岁重阳。”今年重阳节刚过,爱老、敬老的话题再次引起各界关注。
近日,本报接到一起反映自己家属逝世后,希望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能够派人来参加追悼会,却被拒绝的热线。那么,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以后,是不是就跟自己原来的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呢?退休职工去世后,原单位是否都会发放丧葬费?职工口中常提到的“退管会”和“退管中心”属于何种组织?主要为退休职工提供哪些服务?
带着这些疑惑,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邀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蒋成律师进行深度解析和知识普及,为大家了解更多关于退休职工权益提供帮助。
案例一
退休后瘫痪8年
逝世邀原单位参加追悼会遭拒
“我爱人勤勤恳恳为单位工作了28年,现在人不在了,我们想让单位退管会派个人来参加追悼会意思一下,都得不到满足,真的有点遗憾。”今年79岁的孙先生来电反映,自己的爱人余女士从原工作单位退休后,患病瘫痪在床长达8年时间,最终于今年6月与世长辞。家属在商议举办追悼会相关事宜时,与单位退管会取得联系,希望单位能够派人出席追悼会,但遭到拒绝。
孙先生的爱人余女士1965年参加工作,进入当时的国棉七厂,成为了一名纺织工人,后来接受单位安排,被调动到松江的上海红旗药棉厂清钢车间工作,还被选举成为工会主席。1994年,在自身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工作了28年之后,在余女士47岁这一年,她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从岗位上“卸任”。
“当时她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和单位的号召,提前退休的。”孙先生说,“药棉厂有一个人专门管这些退休人员的事情,跟我们联系得也比较多,但是他去年退休的时候,告诉我们以后有事情要找上海棉纺公司的退管会,因为松江上海红旗药棉厂属于上海棉纺公司。”据孙先生透露,自从2015年余女士患病瘫痪在床之后,这位管理人员常打来电话问候,询问余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当余女士因病住院时,他还提着礼品,代表厂里前来看望过多次。
“厂里以前的做法我们是很认可的,心里感觉到很温暖,但是现在的退管会,可能对我们情况也不是很清楚,没有那么关心了。”孙先生对自己爱人所在单位的退管会颇有微词,他不明白:余女士为单位尽力了一辈子,但临终前,甚至逝世后,为什么没有人来参加追悼会?
律师解析:应属社会化管理
结合上述案例,蒋律师提到,无论是退休待遇的发放还是退休人员的实体管理,都随着制度的变化而发生巨大的变化。
“我国现代退休制度自新中国以来首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实施起诞生,该条例中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及根据条例原则衍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在内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后,在所在单位、企业领取退休金、退职金的养老制度。”蒋律师介绍到,“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制度进行调整,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进行了修改,区分了退休和离休人员两个群体不同的待遇。”
蒋律师还提到,1986年起,国家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0年起针对非农业常住人口统一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正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国家针对农村居民开始实施新农保制度并于2004年开展全国试点农民工养老保险。而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从劳动保险制度退休金向社会保险制度养老金发生转化。
2019年3月,在退休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双重背景作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蒋律师表示,“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医疗费实行社会化统筹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