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一年后申请专利,被老东家告了!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法院近五年审结生效的5件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于日前正式发布。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中药自动抓药技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一案格外引人关注。
研发人员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与其在职期间为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而参与研究的技术内容,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方面相同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这起案例中,信亨公司一直专注于研发中药自动抓药、煎药技术,相关技术被授予发明专利2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96件,大多数专利涉及中药饮片自动化设备。公司前员工朱某、肖某都是机械研发部工程师,在职期间,两员工根据指派,共同参与了公司中药自动发药系统及相关自动化设备项目的研发工作。
2018年4月,信亨公司与朱某、肖某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10日,朱某、肖某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从事与信亨公司相同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2019年1月23日,该公司作为申请人,朱某、肖某作为发明人申请了“一种中药饮片自动发药系统”“一种中药饮片自动发药设备”等5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信亨公司认为上述5件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5件专利权归信亨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以朱某、肖某为发明人,所在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系朱某、肖某从信亨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信亨公司承担的研发项目,在技术领域、面临的技术问题、解决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性,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信亨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这一判决较好维护了信亨公司投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发其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技术研发的热情。
(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