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老板抠门算计员工用餐时间名存实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0

摘要: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中午的就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形。

售货员李女士说,单位确实有规章制度,每个工作日给员工一小时用餐时间,但事实却是人在柜台吃饭,还要不停做生意,这叫休息时间用餐吗?


这几天,气不过的李女士与老板为用餐休息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闹矛盾,不善言辞的她面对拿着规章制度咄咄逼人的老板,只能前来本报“讨救兵”。李女士说,她在一家便利店当售货员,工作时间为早上6时至傍晚6时,规章制度写明,中午有1小时的就餐时间,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11小时。但问题是,李女士入职以来,由于便利店只有她一个人照看,只要上班,中午就餐时,她必须端着饭碗守在收银机前,顾客只要买东西,她随时都要扔下饭碗忙生意。


“有时忙时,一顿饭时间要接好几档生意,没有办法,只能三口二口狼吞虎咽吃完。”李女士说,但即便如此,月月有不少加班的她到了结算加班工资时,公司却没有将这1小时计算进去,李女士指出后,老板拿出规章制度振振有词地说,这个上面写明的,所有员工每个工作日午餐时间为1小时,你入职培训时也学习过,还在上面签过名,所以,中午就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怎么可以计算加班费呢?


李女士说,自己虽然认可签名,也知道这个规章制度,但实际情况是她必须边吃饭边工作,根本没有离开工作岗位,怎么可以不计入工作时间呢?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中午的就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如果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企业,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安排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


第二种情形,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企业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确保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林峰着重指出,无论是哪种情形,企业都要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告知职工,而更为重要的是,实际情况要与规章制度相匹配。比如,既然规章制度规定午餐时间1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职工就有权自由支配这段时间,而如果实际情况达不到这个标准,要么改善实际情况,使之符合标准;要么修改规章制度,使其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企业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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