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克扣工资、不隐瞒职业危害、不强迫劳动,五部门发文:重点消除企业八大不当管理风险隐患(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3-08-30 12:54

摘要: 不禁止职工在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不强制要求职工入住本单位经营的宿舍等住所。

隐患三: 限制人身自由


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小斐去了一家儿童教育机构做前台行政,机构规定的午休时间是11点半到下午1点,期间可以吃饭或做点自己的事,但是要求大家不能外出离开前台,也不能午睡。小斐说,他们的午餐由机构统一订购,不想吃的可以自带,每个人吃饭也是在工位上。不仅如此,小斐反映,她入职几天就听到很多不太人性化的要求,比如这个机构明确表示员工上班时间不能出公司,有同事去隔壁便利店买个上课需要的零食做教具也会被批评。由于无法忍受机构的“奇葩”规定,她熬了几个月就离开了。这次来电,她想询问,机构的做法是否合规。


参考文本:不禁止职工在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不强制要求职工入住本单位经营的宿舍等住所。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即为劳动者能否对该期间自由支配。非工作时间,应由劳动者自己安排,用人单位不宜多加干涉。对于一些前台行政等特殊岗位,用人单位应考虑错时午休或轮流等方式予以处理,保障劳动者的非工作时间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单位宿舍是一项福利制度,但不应成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劳动者自己有居住场所且不影响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入住宿舍。


隐患四: 违法超时加班


典型案例:穆先生近日来电反映,他所在的保安公司存在严重超时加班的问题。据他反映,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且全年无休,不论是双休还是节假日,加班费都没有按照法定标准发放。按照他的工作节奏,到手的月工资通常在5000元左右。原本,他对这份工作收入的期望并不高,但是长期高密度的工作,身体实在吃不消,为此,他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申请,而公司的态度则是拿出800元作为补偿,这种做法让他觉得企业实在没有诚意。


参考文本:安排职工加班时,不违反依法协商程序、不突破法定加班时间上限。


■律师解读:


超时加班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虽然针对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和最高时长有明确限制,但突破底线的企业仍然不少。《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违法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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