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长假前,网络媒体上到处都是“工资应当提前发”的“好消息”,由于大多数的发薪日处于假期中,因此,遵照工资只可提前不可晚发的原则,应当在假期前予以发放。
事实上,不只是发薪时间有讲究,对于职场人来说,发薪的形式也有颇多窍槛,稍不在意,就可能陷入圈套中,让自己在不知觉中丢了权益。
圈套五:工资竟用实物替
典型案例:近日,李女士来电向本报咨询称,其所在公司系食品加工厂,之前该厂规定每月10日前发放职工工资,但自今年8月以来,该厂以食品积压较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工厂负责人表示,按照市场价格代替工资支付,向员工发放部分食品。李女士想问:支付职工工资,单位可以用实物来代替吗?
解读: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据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的规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为人民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相抵。因为货币在本质上是一般等价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劳动者可以用货币换取自己想要的物品,而实物的价值是特定的,用实物抵扣工资就等同于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对劳动者自由的限制,故我国法律规定工资不能以实物替代。
综上所述,实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实物工资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