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离职规矩多,收入莫名缩水,学生打工为何“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柴一森 发布时间:2023-09-27 16:05

摘要: 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何界定,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学生兼职不属于非全日制工


自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以报酬计算方式的不同,将用工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但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何界定,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对此,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刘红指出,学生兼职一般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即非全日制工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且有明确的日平均工时限制。而学生首先通常认为尚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我们日常所说的学生兼职,大多数以暑期工、临时工的形式出现,其日工作时间往往属于“全天”性质,即每日工作时间远超四小时,具体以双方协商为准,只是学生利用暑期打工具有相对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


此外,学生在打暑期工前,要先从多方面了解兼职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如实告知自己的学生身份,让用工单位有充分的预期。在双方都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后,如确定要参加该单位的暑期工,最好能与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好兼职期限、日工作时间、报酬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尽量避免“口头”,导致兼职结束时,被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兼职报酬时维权无据。


针对小禹的遭遇,刘红认为用工单位无权克扣他的兼职报酬。首先用工单位的网上招聘信息中并未提及学生或短期工不能参与应聘。其次,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离职未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工资。最后,因双方无书面协议,如果用工单位认为3000元并非到手收入,还要扣除吃饭和住宿的费用,则应由用工单位举证其在小禹入职前已经向其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刘红建议小禹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用工双方都应“睁大眼”


而在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监察一科科长应艳看来,非全日制工可随时终止用工,也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种“灵活性”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更像是一把“双刃剑”。


应艳向记者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本市某便利店员工虽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工,但实际工作时间不仅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周24小时,还超过全日制员工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综合判断属于标准劳动关系,企业也因此遭到警告处罚。


“无论是不是非全日制工,用工双方都应该睁大眼,看清楚。”应艳认为,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的年龄、健康、学业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清楚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


用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针对校外打工遭受权益侵害等现象,上海杉达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张剑萍结合近年来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梳理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防止中介诈骗。一些非法的中介机构,抓住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却不履行合同,不及时给大学生找工作。对于中介要看清其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进行网上查询,了解其经营范围是否与执照现相符(应看其执照正本)。


2、确认用工单位的合法性。对于自己满意的工作,在正式工作前一定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要签订劳务协议。有些用工单位在学生工作结束时以各种理由克扣学生工资,所以学生在工作开始前最好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协议书一定要权责明确,如工作地点、工资额度、发放时间和方式、请假离职、安全责任等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一定要在协议中详细说明。


4、不要轻易交纳任何押金。当用工单位以管理为名,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或保证金时,要谨慎,以防交纳后被单位以各种名由扣留,不予返还。如确实要交,应将费用的性质、返还时间等方面明确写入协议,以免被随意克扣。当用工单位要求以学生本人的有关证件作抵押时,一定要拒绝,谨防证件流失到不法分子手中,成为非法活动的工具,证件的复印件也要谨慎使用。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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