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者离职后再向用人单位索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2021年2月入职某公司,当年6月离职时该公司尚未发放其4月份工资。2021年7月发放了当年5月份工资,8月发放了6月份工资。李先生称,2022年5月与公司财务人员就4月份工资进行沟通,对方表示公司会支付,但需要等通知。公司财务人员认可李先生的这一说法。
【申请人请求】
李先生2023年1月申请仲裁,主张2021年4月份工资。公司答辩称已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某公司应向李先生发放2021年4月工资。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年内需要申请仲裁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权利。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李先生于2021年6月离职,但单位一直没有发放其4月份工资。2022年5月双方对工资事宜进行了沟通,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故李先生主张工资未过仲裁时效。
作者丨张斯琦
单位丨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