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7年7月,王某与某旅游发展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一至周六工作、每月4000元岗位工资,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9日,王某向某旅游发展公司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为:本人在某园区负责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私自使用公家物品,在情况未调查清楚之前,本人同意停职停薪。2021年9月王某实际出勤7天,某旅游发展公司未发放该月工资。后王某向所在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旅游发展公司给付2021年9月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王某认为,其于2021年9月被口头通知辞退,某旅游发展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旅游发展公司给付王某2021年9月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以及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反驳对方的主张均负有举证责任。王某主张某旅游发展公司口头辞退,但其提出的录音证据系事后录制,谈话内容仅反映出“办理离职手续”,无法反映某旅游发展公司口头辞退。某旅游发展公司辩称王某自动离职,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自2021年9月9日起停职,无证据证明其有自动离职的意思表示,某旅游发展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能证明各自主张,鉴于双方现均未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旅游发展公司应依法付给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某旅游发展公司给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021年9月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交违法解除的依据,仅凭口述“口头通知”无法有力证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则要明确自动离职的条件和所形成的结果。双方均无法证明各自观点的情形下,双方亦未再履行劳动合同,则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郑斌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