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合伙人应补偿受伤合伙人
刘景雄与张光荣系多年好友,二人同为木工,经常一起外出干活。有时,二人中一方在遇到合适的工作时,会邀请对方一同前往,对于劳动所得报酬,二人一般平分。
2021年9月,王忠华为搭建副业用房找到刘景雄,并要求刘景雄另找一人一起完成。后刘景雄找到了张光荣,二人一起到王忠华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忠华指示张光荣搭建横梁,并为其提供了一根之前建房用剩下的木椽,但该木椽较为陈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张光荣在未佩戴安全绳、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钉该旧木椽,因木椽突然断裂致其从3.5米高处跌落。
事发后,张光荣被送至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骨折,并进行全脾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治疗好转后,经司法鉴定,张光荣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光荣向法院起诉刘景雄及王忠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身体损害,其他合伙成员对该合伙成员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但该合伙成员是在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受益人,应当对造成该合伙成员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景雄与张光荣共同承接案涉工程,构成合伙关系。张光荣从事木工多年,其应明知在三四米高处施工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在施工作业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确认张光荣的损失自负60%,王忠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景雄承担20%补偿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合伙最显明的特征,亦是各合伙人追求的目标。于个人合伙而言,其根本特征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不仅体现在合伙事务上,也体现在合伙人为合伙共同利益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的情况。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对受伤的合伙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