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失约,劳动者能否获赔?

来源:中工网 作者:粤高法 发布时间:2023-08-20 09:22

摘要: 生活中,许多劳动者提供劳动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权益容易遭受侵害。

劳动者因未能成功申请香港工作签证,于是留在香港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工作,几年后遭辞退。这种情况下,用工关系如何确定?劳动者能否获赔?


黄小姐(化名)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工作职位是教育顾问,约定工作地点在香港,但因黄小姐没有成功申请工作签证,香港某公司就通知她到分公司深圳某公司上班。


工作近两年后,香港某公司以黄小姐违反考勤制度为由,提出解除雇佣关系。黄小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其与深圳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余元。深圳某公司不服,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黄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职期间一直是由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工作、发放工资,而深圳某公司提交的香港某公司委派通知,也未与黄小姐进行过协商及确认,委派关系不成立。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黄小姐与深圳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无实质证据证明黄小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深圳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100840元。一审判决后,深圳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黄小姐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并约定上班地点为香港,但黄小姐始终在深圳某公司的营业地上班,以及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指示和管理,定期发放工资,深圳某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香港某公司已与黄小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故雇佣合同的签订不足以影响深圳某公司与黄小姐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四级高级法官袁劲秋提醒,生活中,许多劳动者提供劳动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劳动者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此保障自身权益,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工资凭证、缴纳社保费用记录、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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