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医疗期满的职工变更岗位只能单位说了算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3-08-30 17:02

摘要: 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助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内存续和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

乔法官:


我几年前应聘进入一家文宣公司做视频制作,几年下来,视网膜出了问题,又被确诊为青光眼,视野已损失50%。医生要我好好休息,我根据医嘱开始休病假。期间,公司一直催我上班,但因几次复诊都不见好转,我陆续请了几次病假。医疗期满后,我回去上班,提出要换个工作。两天后,我接到公司通知让我去审片,但这工作也要一直盯着屏幕。我没同意,不久就接到了解雇通知。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办?


读者 单先生


单先生:


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助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内存续和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它客观上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信任、互相协作,在遇到问题时相互理解、帮助解决。只有双方尽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才能促进劳动合同的顺利进行,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给予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实际兼顾了此种特殊情况下双方的利益。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另行安排工作亦属劳动合同的变更,该变更仍应遵循协商和合理的原则。在你医疗期满提出岗位变更申请时,公司虽重新为你安排工作,但未与你协商亦有不妥。如新安排的工作会加重你的眼疾,那就不能认为是合理安排。公司未与你协商,亦未说明合理性,即以你拒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欠妥的。建议你主动与公司沟通,兼顾本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商更好的解决途径。协商不成,亦可通过申请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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