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从2020年3月开始为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按照广东省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某陶瓷公司厂区内工作至2022年3月7日。其间,张某介绍余某、谢某、马某等人在该公司工作。张某的工资由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黄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支付。余某、谢某、马某等人的工资则由黄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张某后,再由张某转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022年10月14日,双方确认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结工人工资金额61842元。经张某催收后,黄某陆续支付部分工资。2023年4月,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新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未发劳务工资、未报销费用,以及个人预支员工工资合计23309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劳务,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工资结清给张某,构成违约。结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劳务报酬23309元及利息。
【法院说法】
新丰县人民法院表示,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劳务情形的,各方要提高法律意识,注重收集证据。本案中,提供劳务一方保留了其与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之间微信聊天的原始记录作为证据,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南方工报 徐亚辉 黄苏静 李春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