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善,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同时还将员工辞退。对此,员工非常愤慨,认为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事由】
刘女士入职了一家传媒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这两年,公司因为各种因素影响,经营不善,资金吃紧,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刘女士对此虽然不满,还是希望和公司一起走出困境。然而事与愿违,公司经营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并开始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以此为由将刘女士辞退。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当初入职的时候一直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工资发放方面还算比较让她满意。然而,如今公司不但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没发,还直接通过口头方式将刘女士辞退。对此,刘女士表示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说法】
上海东承志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刘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马斯祺律师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认为这样的解除方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代价最小,其实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程序上除了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还需要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遇到劳动争议的涉诉案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自身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否则将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刘女士的叙述,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拖欠工资,以及经济性裁员,刘女士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上海法治报记者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