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及建议丨因工致残却“无人问津”?派遣工人受伤谁赔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3-07-26 18:06

摘要: 本报接到一起工伤投诉案件。

安全生产一直是各行各业高度重视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安全事故在一些领域仍时有发生,不仅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如若不幸遭遇意外,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得到哪些赔偿?由谁来赔偿?如此种种,都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本报结合近期接到的一起投诉,并采访了虹口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负责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共同带大家了解更多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


律师观点


认定工伤一般需符合哪些条件?若为派遣员工,又该如何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劳动者该向谁索赔?工伤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虹口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负责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


工伤认定需满足“三工”要素

劳务派遣不影响工伤认定


蒋成律师介绍,依照全国层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及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至六条,工伤的认定主要需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另外,在程序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准备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


“劳务派遣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亦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蒋成律师说,“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保。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参保地固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劳动者未参保,则应在生产经营地,本案中为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生产经营地固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蒋成律师指出,当工伤认定完成后,劳动者根据工伤认定结果,依法分别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偿付的工伤致残待遇,并根据工伤认定等级具体确定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中,若劳动者经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承担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住院伙食费、外省市就医交通食宿费、补充承担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外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蒋成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停工留薪期自发生工伤起计至评定伤残登记为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单位应按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按劳动者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按27个月计发、二级按25个月计发、三级按23个月计发、四级按21个月计发、五级按18个月计发、六级按16个月计发、七级按13个月计发、八级按11个月计发、九级按9个月计发、十级按7个月计发。”蒋成律师介绍,“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逐月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逐月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逐月计发。”


未缴纳社保

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蒋成律师提到,本案中工伤赔付并非只能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蒋成律师说,“即,在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外,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工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蒋成律师表示,该险又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在1998年建筑法中原属于强制性保险,但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2011年建筑法修正后,便转型成为法律法规鼓励建筑工程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属于补充性保险,成为一种福利”。但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负担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关系,亦不能相互冲抵。”


因此,此类工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结合相关判例可见,工伤职工在满足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同时获得法定强制的工伤保险与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的双重理赔。”


律师建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和及时发放工资等法定义务。在涉及工伤发生的情况下,依法应积极配合劳动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照法定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合作签订的协议中,应当对双方合作事宜予以明确,包括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两家单位在做到权利义务明确的同时确保规范用工。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涉及人员数量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性,用工单位需要随时、密切关注各类员工(尤其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做到规范建档立卡制作台账,并督促、提醒劳务派遣单位为所有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用工单位需要“一视同仁”为被派遣职工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安排岗前培训。


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尽可能保存好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作的相关证据。为保护好自身权益,劳动者在工作开始时便要关注好自身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适当催告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假使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应保留好医治过程中相关费用单据、病历材料,并第一时间联系单位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拒绝配合,那么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并视工伤鉴定结果在劳动仲裁时效内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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