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迫离开公司后不但分文补偿没有,就连工资也被拖欠,为此,张先生向本报进行求助。
据张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多才到期。今年5月下旬,公司通知工资要延迟几天发放,当时他也没有多想。谁知,6月初的一天,老板告诉他,不用再上班了。他感觉很突然,想了解原因,结果老板没给任何理由,还叫来了保安,让保安跟着他去收拾私人物品,直到他离开公司。他当时被老板这一通操作搞懵了,就离开了公司。等回到家,他越想越不对劲,公司让他走人,难道不应该给点补偿吗?而且自己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拿到,他立即打电话给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让他不要着急,说等到发薪日会一起发给他的。等到发薪日,他的卡里没有任何进账。他又打电话给人事经理,始终无人接听。他赶到公司,保安竟不让他进门。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公司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公司不得无故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14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次,公司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及时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最后,公司应及时结清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尹律师建议张先生收集证据后与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不纠正,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