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在公司工作25年,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2021年5月1日,董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对象为在职员工。因公司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退休前完成考核周期工作,退休后应享有相应奖金。这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近介绍的一则劳动争议裁审典型案例。
经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董某支付2021年夏季奖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董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董某完成了工作任务。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非劳动者单方过失或者主动辞职所致,用人单位不能“一刀切”以奖金发放或启动考核时员工不在职为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
法官还指出,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自主制定的绩效奖金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的切身利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平等的原则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