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突发疾病缺席庭审,按撤回处理后该如何补救?
许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通知的开庭时间是2023年4月18日上午。可是,4月18日早上,许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住进医院,致使其未能按时到庭。因其未及时向仲裁机构说明情况,仲裁机构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出了按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
那么,许某应当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指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许某因开庭当天早上突发阑尾炎住进医院,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其诉权并未丧失。现在,许某首先应当做的是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提供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未能到庭是基于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在核实情况后应当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许某的再次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许某可以持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材料到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自己系因疾病导致未能出席仲裁庭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对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