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2016年6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合同期满,我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变化,但是,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公司名称变更成了原公司的子公司。现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与我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拒绝并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本案中,尽管您两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方为不同的公司,但由于您所在的公司存在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交替变换名称与您签署合同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即为两次。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在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