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也作出了构成工伤的认定。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以人社局在受理我的申请、审核过程中没有告诉其相关信息,使其失去了答辩机会为由,认为决定书对其没有约束力。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甘霖霖
甘霖霖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述规定表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且具有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职权,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且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及职工所在单位,但并没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审核过程中必须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与之对应,虽然作为本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人社局没有将已经受理你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乃至审核过程告知公司,但并不违反行政程序,只要人社局将工伤认定结论书面通知了公司,公司同样应当受到约束。如果公司不服,可以通过向上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