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在不同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相应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应做到的是消除就业性别和生育歧视,积极主动地关怀“三期”女职工,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在职场和生育之间做选择题。对此,本文通过案例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
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调岗降薪?
新晋宝妈刘晓源因怀孕生产和休假耽误了不少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也因此被公司调离原工作岗位,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的行政性工作。为此,刘晓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均受到一定的打击。不过,刘晓源虽然感觉公司在孕产期和哺乳期对其调岗降薪不妥当,但不知道公司错在哪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6条还进一步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生理因素影响,劳动能力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女职工如果不能完成怀孕之前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减轻工作量。在减轻工作量之后,如果女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调岗的措施。而且,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进行调岗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孕期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最终对该女职工进行了岗位调整,其孕期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采取降薪的做法。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房昕)